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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你现在的位置首页 》价格投诉

 
当您的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12358进行投诉 
1、价格举报:是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来访等形式,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、投诉。

2、举报范围:政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、明码标价、价格欺诈等问题。

3、举报人进行价格举报时,应当提供以下内容:

(1)       被举报人的地址、邮政编码等

(2)       被举报人的名称、地址等

(3)       具体的举报内容、有关证据。

4、以下情况不予受理:

(1)       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。

(2)       没有明确被举报人的

(3)       超过《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规定时限的

(4)       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查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

(5)       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

5、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有:

(1)       标价签、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质地、计价单位、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,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。

(2)      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,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,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。

(3)      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计算单位等标价,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。

(4)      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、出厂价、批发价、特价、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。

(5)      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,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

(6)       销售处理商品时,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价格的

(7)      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,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、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。

(8)       收购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,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

(9)       虚构原价、虚构降价原因,虚假优惠折价,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、诱骗他人购买的。

(10)  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,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

(11)   谎称收购、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、销售价格,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。

(12)   采取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短缺数量等手段,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。

(13)  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,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。

(14)   其他价格欺诈手段。


 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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